地理标志(GI)是与特定地理来源相对应的某些产品上使用的名称或符号。地理标志可作为认证,表明产品具有某种品质,是根据某些特定方法制作的或享有源于其地理来源的某种声誉。地理标志在许多国家受到法律保护,它的两个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性产品伤害,以及保护生产者不受不公平竞争伤害。

在柬埔寨,至今已有两个地理标志获得注册 - 贡布胡椒和磅士卑棕榈糖,均在2010年。随后,这些产品在越南(2016年12月),泰国(2017年3月)和欧盟(贡布胡椒为2016年2月份,磅士卑棕榈糖仍处于未决状态)获得保护进一步的潜在地理标志包括白马盐花,桔井葡萄柚,Phnom Srok丝绸,马德望香米,马德望橙子,暹粒发酵鱼,和贡布榴莲。 柬埔寨的地理标志基于三项法律文书。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第一份《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程序的宣告(指引法令)》,成为了贡布胡椒和磅士卑棕榈糖注册的基础。但是,该宣告已被2014年1月20日的《地理标志法》所取代。虽然这第一份宣告不再有效,但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之前注册的任何地理标志(即贡布胡椒和磅士卑棕榈糖)仍然有效。[1]法律颁布后,另一份《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程序的宣告》于2016年12月29日生效。

2018年3月9日,柬埔寨成为第一个加入《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国家。这为生产者提供了一个更快、更便宜的程序来保护他们在国外的独特名称。[2]《日内瓦文本》将在五个符合资格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三个月生效。[3]

任何商品,无论是农业、食品、手工或其他商品,只要它们在柬埔寨生产或转化,都可以成为地理标志的主体。[4]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地理标志通常以其地理区域名称命名,但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地区不一定与典型地图上的行政边界相同。因此,贡布胡椒的产区覆盖了贡布省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以及邻近的白马省全省。[5]同样,磅士卑棕榈糖可在磅士卑省以及邻近的磅清扬省,干丹省和金边等省份收集,生产和包装。[6]

申请地理标志的第一步是组建一个地理标志协会 及其内政部。希望取得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团体,经营者,机构和其他利害相关方必须组成这样一个非营利协会,并将其章程送存商务部。该协会本身,而不是其个人成员,是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和持有人。[7]除申请和持有地理标志外,该协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其成员遵守规格书和其他法律要求。目前已成立了两个协会 - 磅士卑棕榈糖推广协会和贡布辣椒推广协会。

一旦协会成立,注册申请可提交至商务部。申请应包括相关的政府表格,以高棉文或英文书写,还有规格书,产品样本和申请费收据。[8]申请提交后,商务部会核实其是否满足必要的要求,并在四十五天内通知申请人。[9]如果申请被视为有缺陷,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纠正所发现的问题或以其他方式回应注册处,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一旦申请被视为完成,它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需要商务部核实申请中信息的准确性,并确保该信息不能违反法律,道德,宗教信仰,良好风俗或公共秩序,没有误导或混淆,不是植物品种名称或动物品种名称,而且不是通用名词。[10]商务部还将访问该产品的生产地点,并可邀请申请人或有关人士提供进一步解释或证据。商务部还可以自由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并在决定申请时考虑这一点。

若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商务部会予以注册地理标志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地理标志将在注册日期之后30天内[11]在商务部的官方公报上发布,向任何利害相关方均有提出反对注册的机会。[12]异议必须在公布后90天内根据《地理标志法》[13]第4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和第10条规定的理由提出,否则注册将为终局裁定。

在任何外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在柬埔寨重新注册,从而赋予持有者与国内地理标志相同的权利。[14]外国地理标志必须按照其原籍国的法律进行注册,并且不得在那里被滥用。[15]

外国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必须由合法商标代理人,行政代表或外商代表向商务部提出。[16]如上所述,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和异议程序相同。[17]

截至发布之日,已有两项国外地理标志在柬埔寨提交申请。

规格书由地理标志协会颁布,规定了地理生产区域,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程序。

认证机构或控制机构每年应进行一次规格书合规性检验。该机构必须在柬埔寨合法注册,经商务部批准并根据国际标准组织认证或以其他方式拥有可靠的控制系统,否则可由地理标志协会自由选择。[18]在贡布辣椒案例中,认证机构为法国ECOCERT组织。该机构将向商务部知识产权司提交年度报告。[19]外文报告必须通过以认证翻译的方式翻译成高棉文,并包括经认证的生产者,操作者,产品,数量和所采取措施的清单。[20]

该机构负责向商务部报告任何违规事件,并采取对策和制裁措施。[21]这些范围可以从评论和建议,到永久撤销操作者或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

商务部拥有监督认证机构的广泛权力,包括取消其认证规格书合规性的权力并命令地理标志协会寻求新机构。[22]

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只能由协会成员、生产商和/或操作员使用,且仅可用于遵循规格书生产的产品。[23]该权利不得转让给第三方。[24]地理标志持有人,即协会,可以向管辖法院投诉任何未经授权参与使用地理标志的人。这被定义为任何:[25]

  • 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滥用已注册地理标志,将其用于与注册地理标志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并且从这种滥用中获益或从地理标志的声誉中获益;
  • 未经授权使用,模仿,重现地理标志,或该地理标志用于翻译中,即使商品的真实原产地附有“风格”,“类型”,“方法”,“方式”,“模仿”或类似表达方式,或者类似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表述;
  • 包装上出现关于商品原产地、性质或特定品质的虚假或误导性指示,或者在广告材料以及与商品有关的其他材料中使用容易混淆其原产地的虚假或误导性指示;
  • 其他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做法。

地理标志注册从提出申请之日起无限期有效,除非被注销或失效。[26]

地理标志注册及其申请因此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商标注册。因此,如果与早先提交的地理标志申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则商标申请将被拒绝。[27]此外,一旦地理标志注册,则它将阻止相同类型商品的任何商标被注册,前提是该商标具有误导性,比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有更广泛的标准。[28]然而,在地理标志之前以诚意注册的商标在相关新的法律或规定通过之前享有特权,意味着它们可以继续使用,前提是没有其他无效理由。[29]

作为临时措施,经法院命令,涉嫌侵犯地理标志的商品可能被扣留,其生产中使用的任何材料和核心设备也可能被扣留。[30]任何进口,出口,出售或要约出售的侵权商品都可由主管当局经法院命令没收,不论是否有人被定罪。[31]

以下罪行适用于一至五年监禁,以及二百五及五千万里尔(大约500美元至5000美元)的罚金:[32]

  • 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滥用已注册地理标志,将其用于与注册地理标志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并且从这种滥用中获益或从地理标志的声誉中获益;
  • 未经授权使用,模仿,重现地理标志,或该地理标志用于翻译中,即使商品的真实原产地附有“风格”,“类型”,“方法”,“方式”,“模仿”或类似表达方式,或者类似可能会误导公众的表述;
  • 关于包装上出现的商品的原产地,性质或特定质量,或广告材料或其他有关商品可能误导其来源的文件的虚假或误导性表示;
  • 其他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做法。

对于被认定对侵犯地理标志负责的法律实体,适用额外的刑事处罚。[33]对上述行为违法行为的法定实体的刑罚为两千万至五千万里尔(约合5000至12500美元),并加上《刑法》中规定的额外处罚,例如法律实体的解散和清算,司法部门监督下的安置,禁止开展活动,取消公开招标资格,所有权出售和没收物品的销毁,没收第三方权利,决定公布,以及通过视听通信广播决定。[34]

  • [1]《地理标志法》,第25条
  • [2]“柬埔寨首先加入WIPO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 - WIPO新闻稿,2018年3月9日。
  • [3] 同上
  • [4]《地理标志法》,第3条
  • [5]贡布辣椒规格书
  • [6]磅士卑棕榈糖规格书
  • [7]《地理标志法》,第7条
  • [8]《地理标志法》,第8条
  • [9]《地理标志法》,第9条
  • [10]《地理标志法》,第11条
  • [11]《No. 422地理标志指引法令(宣告)》,第15条
  • [12]《地理标志法》,第12条
  • [13]《地理标志法》,第16条
  • [14]《地理标志法》,第19条
  • [15] 同上
  • [16]《地理标志法》,第20条
  • [17] 同上
  • [18]《地理标志法》,第26条
  • [19] 同上
  • [20] 同上
  • [21] 同上
  • [22]《地理标志法》,第27条
  • [23]《地理标志法》,第22条
  • [24] 同上
  • [25]《地理标志法》,第23条
  • [26]《地理标志法》,第24条
  • [27]《地理标志法》,第31条
  • [28] 同上
  • [29] 同上
  • [30]《地理标志法》,第37条
  • [31] 同上
  • [32]《地理标志法》,第39条
  • [33]《地理标志法》,第39条
  • [34]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