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部分,2003年颁布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系列专有利,以向公众披露其发明。2017年11月24日,对《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7,38,109和136条进行了修订。该法由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补充。

专利可在工业和手工业部 (MIH)下属的工业产权局注册。虽然自法律颁布以来的数年中已有数百份申请提交,但没有任何申请获得批准。2015年,工业和手工业部(MIH)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签署了一个《工业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其后柬埔寨便通过与IPOS合作在2015年批准了第一个专利。同样,工业和手工业部(MIH)还于2016年5月4日与日本特许厅(JPO)签署了关于加速日本专利在柬埔寨专利申请程序的《专利授权合作协议》联合声明,该声明允许通过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作为进一步选择。为了贯彻落实备忘录和联合声明,工业和手工业部于2016年七月25日颁布了两项新的关于柬埔寨加速、注册和授予专利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

展望未来,2017年柬埔寨与欧洲专利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类似协议。2017年12月8日,工业和手工业部颁发了一项《关于柬埔寨欧洲专利批准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此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施细则将在下一版中详细说明。

《专利合作条约》最后,柬埔寨于2016年8月24日按照加入指导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 成员之一,并于2016年9月8日交存于WIPO,后于2016年12月8日生效。

柬埔寨对发明的法律定义是:“发明者提出的一种解决技术领域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可以是,或关于,一项产品或一种方法。[1]任何发明都可以成为专利的主题,以下除外:[2]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模型;

  • 进行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或玩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
  • 对人类或动物的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以及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在任何这些方法中使用的产品;
  • 药用物品;
  • 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本质上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方法;
  • 植物品种。[3]

以下情况的计算机软件可获得专利:[4]

  • 由计算机执行的步骤组成并且按照计算机的指示的方法发明(全部或部分);或
  • 由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的要素组成的产品发明,具体包括:
  • -- 存储在诸如软盘,计算机硬盘驱动器或计算机存储器等有形介质上的机器可读型计算机程序代码;和
  • -- 一种通用计算机,其对现有技术的新颖性主要是由于其与特定计算机程序的结合而产生的。

发明具有可专利性的第一个要求是它是一项新发明,这意味着现有技术不会预料到这一发明。[5] 现有技术包括在发明申请专利之前,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发明申请优先权日期之前,通过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以有形形式或口头公开披露给世界任何地方的公众的所有信息。发明向公众的披露不考虑以下情况:[6]

  • 如果发生在申请日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申请的优先权日期(如适用)之前的十二个月内;以及
  • 如果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之前所有权持有人所作行为导致,或者是第三方对申请人或其之前所有权持有人造成的滥用行为。

其次,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7]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即考虑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一项发明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这意味着它可以制造或用于任何行业。[8]但是,如果本发明的商业利用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会危害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会严重损害环境,或被法律禁止,那么它将无法获得专利。[9]

实用新型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专利形式,具有较低的可注册标准和较短的持续期限。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而实用新型只需要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10]专利在申请二十年后过期,而实用新型证书在七年后到期,并且不可续展。[11]申请人在批准或拒绝之前可以申请将其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12]转换只能进行一次。[13]

只有发明人(一人或多人)有权获得专利。[14]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独立取得了相同的发明时,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或者,如果要求优先权则是最早优先权日期,有权获得专利。[15]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根据 雇佣合同,发明的专利权属于雇主。[16]除非发明人选择保持匿名,否则发明人的姓名将在专利中陈述。[17]

专利申请可向工业和手工业部下属的工业产权局提交。

根据《巴黎公约》 [18]《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可以根据较早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工业产权局将要求一份优先权申请的核证副本,以及任何检索或审查报告或外国办事处行动。

专利申请表格必须以高棉语制成,并附上发明说明,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在必要时附上用于理解发明的一项或多项附图以及摘要,并附上官方费用。[19]说明必须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本发明,以供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执行。[20]如果申请中要求一个优先提交日期,则需要优先权申请的核证副本,[21]并且必须在注册处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22]如果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不是使用高棉文的,则必须翻译成高棉文,并在提出要求后六个月内提交给注册处。[23]此外,注册处还要求对非英文文件进行英文翻译,以便进行检索和审查,并且必须在提交日期起六个月内提交给注册处。[24]

如果指定一位柬埔寨专利代理进行申报,则工业产权局将要求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25]此外,如果申请人不是专利主张发明的发明人,则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声明原件,证明申请人的权利。[26]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申请人权利的声明,和优先权申请的核证副本,必须在申请时或稍后提交。注册处将在提交申请后的两周内发出要求提供这些文件的信函。

根据《专利授权合作协议》(CPG),已在日本获得专利的申请人在柬埔寨提交专利申请时,可请求加快其柬埔寨专利申请授权程序。根据《关于实施专利授权合作协议(CPG)的指引法令(宣告)》,基于CPG的专利审批加速请求必须提交给工业和手工业部下属的工业产权局,连同提交一份相关日本特许局专利申请的专利公报认证副本及其英文翻译,一份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英文及高棉语翻译件,以及一份权利要求对应表。申请人必须在向CPG提交请求之日起6个月内,向工业产权局提交一份高棉语翻译件。[27]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和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允许通过新加坡当局提交柬埔寨专利,反之亦然。《谅解备忘录》自2015年1月20日起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28]工业和手工业部签发了《关于实施备忘录的指引法令(公告)》后,申请人可以通过IPOS申请柬埔寨专利。

为了进行注册,申请人必须首先在新加坡获得专利。在提交柬埔寨注册申请时新加坡专利必须已生效。此外,该专利的提交日期必须在2003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后。[29]

新加坡专利的注册申请必须向工业和手工业部提交,并附上申请费,新加坡专利授权证书的认证副本,最终说明书的认证副本,摘要副本和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副本(如果指定了当地专利代理人)。[30]尽管需要提交一份新加坡专利授权证书的认证副本,但注册处仍然会根据专利法及其相关公告对此进行审查。柬埔寨翻译必须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给专利局。[31] 注册费和年费必须在注册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32]

根据本声明收到的专利权,不得针对在柬埔寨注册新加坡专利之申请提交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任何在先权。即使新加坡专利是由柬埔寨工业产权局授予的,在柬埔寨一直使用或利用该专利发明的人仍可继续使用或利用该专利。[33] 工业和手工业部关于专利授权的决定,可以在决定后的三个月内向管辖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2017年1月23日欧洲专利局长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之间签署的协议,欧洲专利持有者可以申请对其专利进行验证,从而将其专利的效力延伸至柬埔寨王国。该协议于2017年11月24日获得皇家法令批准,[34]并且2017年12月8日的一项指引法令(宣告)中规定了验证程序。[35]

验证必须特别要求,并可同时用于直接在EPO以及欧洲PCT提交的申请。 欧洲申请必须是在验证协议生效日期2018年3月1日当日之后提交。此外,根据柬埔寨专利法,医药产品专利不受保护,因此无法验证。

验证过程的第一步,是在欧洲专利公报检索报告或欧洲PCT申请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180欧元的验证费用,以执行进入欧洲阶段所需的行为。这笔付款必须由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欧洲专利局前完成。在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有两个月的宽限期,但需支付50%的附加费。

其次,若验证费用已合理支付,在欧洲专利局批准专利申请的三个月内验证申请必须提交给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 专利名称,摘要和要求将需要从英文翻译成柬埔寨官方语言。在接受时,需缴纳公布费和证书费。 成功验证后,专利所有者将获得工业和手工业部的官方专利证书。

专利的核心权利,是防止他人利用已注册专利的权利。[40]专利产品的“利用”是指制造,进口,许诺销售,销售,库存,或使用该产品。对于获得专利的方法,利用意味着使用该方法,或者利用通过该产品直接获得的任何产品。[41] 专利所有权人可以对任何侵权人、或任何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人提起法律诉讼。[42] 专利权利存在某些限制,即:[43]

  • 由注册所有者或在注册所有者同意情况下已上市物品的行为;
  • 暂时或意外进入柬埔寨的车辆上的物品;
  • 实验目的;
  • 在优先权日期之前,本发明的使用者,或那些进行有效且认真使用准备的人。

一旦收到专利所有权人的请求,或被许可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请求,法院可以发布禁令以防止侵权或即发侵权,进行裁决赔偿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44]此外,任何故意侵犯专利的人将受到5百万-2千万里尔(约1250-5000美元)罚款和/或一至五年监禁的刑事处罚。[45]屡犯者的罚款和监禁将加倍。[46]

专利权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政府利用和非自愿许可的重要限制。即使没有专利权所有权人的同意,柬埔寨政府也可以决定,政府机构或指定的第三人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营养,健康或重要经济部门的发展而利用专利。[47]此外,如果法院判定专利所有权人或被许可方对专利的使用具有反竞争性,则法院可以允许政府或第三方利用专利。[48]无论哪种情况,专利权人都有权进行一次听证会并需支付足够的报酬。[49]

除了政府和第三方的利用之外,法律还允许授予非自愿许可证。专利提交后的四年,或专利授予后的三年(以较晚者为准),任何人都可以向部长提出非自愿许可请求。如果能令人满意地证明该专利发明在柬埔寨没有被利用,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则会允许此请求。[50]但是,如果专利所有者能够证明合理的情况,则专利所有者可以阻止发放非自愿许可证。[51]与政府和第三方利用一样,专利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赔偿。[52]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要求作废一项授权专利。[53]如果能证明专利的主题不合适,或不新颖,或不涉及创造性,或不具有工业适用性,或其利用违反公共秩序及道德,或被法律禁止,则该请求会被批准。[54]进一步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说明不足,要求不当或图纸不足。[55]

  • [1]《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3条
  • [2]《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条
  • [3]植物品种受到《种子管理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法》的保护 (皇家法令编号NS/RKM/0508/015)
  • [4]《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规则44
  • [5]《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6条
  • [6] 同上
  • [7]《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条
  • [8]《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8条
  • [9]《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9条
  • [10]《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69条
  • [11]《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3条
  • [12]《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5条
  • [13]《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6条
  • [14]《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条款10和11
  • [15]《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2条
  • [16]《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
  • [17]《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5条
  • [18]《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7条
  • [19]《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6条
  • [20]《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8条
  • [21]《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8条
  • [22]《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第20 (5)条
  • [23]《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第20 (6)条
  • [24]《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第11条
  • [25]《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第33 (1)条
  • [26]《关于授予专利和实用新型证书程序的指引法令(宣告)》,第6 (3)条
  • [27]《根据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加速专利授权的指引法令》,第5条
  • [28]《工业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第10条
  • [29]《在柬埔寨注册新加坡专利的指引法令》,第5条
  • [30]《在柬埔寨注册新加坡专利的指引法令》,第4条
  • [31] 同上
  • [32]《在柬埔寨注册新加坡专利的指引法令》,第10(3)条
  • [33]《在柬埔寨注册新加坡专利的指引法令》,第11条
  • [34]关于批准欧洲专利确认协议的皇家法令编号NS/RKM/1117/017
  • [35]《关于在柬埔寨验证欧洲专利的规则和程序指引法令(宣告)No. 282 MIH/2017》
  • [36]《公共服务费用联合指引法令(宣告)》,2015年7月8日
  • [37]《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3条
  • [38]《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4条
  • [39]《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25条
  • [40]《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1条
  • [41]《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2条
  • [42]《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3条
  • [43]《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4条
  • [44]《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26条
  • [45]《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33条
  • [46] 同上
  • [47]《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47条
  • [48] 同上
  • [49] 同上
  • [50]《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6条
  • [51]同上
  • [52]《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7条
  • [53]《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65条
  • [54]《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66条
  • [55]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