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商标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在法国殖民时期和1953年柬埔寨独立之后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行政及法律制度在1970年代被严重摧毁。目前的商标法和行政制度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初,以及结束了柬埔寨内战的《巴黎和平协议》。1991年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对外关系及商标局成立,开始接受及注册数百个国际商标。尽管缺乏有效法律或法规,但外国商标申请须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对外关系及商标局提交,并在此注册,而国内商标申请须向工业矿产能源部提交,并在其注册。1997年,知识产权司取代了以前的结构,并在商务部技术总局长的监督下成立。两年后,成立监管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的部长级委员会,以制定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此后不久,国会于2002年2月7日颁布了《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商标法》)。该法之后是2006年《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在过去的几年中,商务部发布了几项指引法令(宣告),以改善商标的注册和执法。其中包括在线提交申请的程序,马德里体系之下国际申请,认证标志和独家分销权。

柬埔寨《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服务商标)的任何可见标志。[1]这些标志具体包括文字,名称,字母,数字,徽标,图形,标签,签名,标语,颜色(和颜色组合),形状,三维标志和全息图。因此,产品的形状和外观以及包装都是可注册的。非传统的不可见商标,例如声音,气味,手势和动作,则不能被注册。颜色商标 必须至少包含两种颜色,不包括单色商标。

集体商标 是一个组织持有的商标,该组织的成员使用该商标来标识自己的质量标准或地理来源或组织设定的其他特征。“集体商标”必须是能够区分原产地或任何其他共同特征的可见标志,包括使用集体商标注册所有者控制下的标志的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质量。[2]

《商标法》定义了术语“商号”,它也被称为营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它用于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名称和/或称号。[3]根据其本质或使用,任何违反公共秩序、道德或对所识别企业具有欺骗性的商号都是被禁止的。[4]即使没有注册,商号也受到保护,不受第三方非法行为的侵害。[5]随后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的商号,或任何类似名称都是被禁止的。

所有商标均在商务部知识产权司 (D/IPR)进行申请。知识产权司将会接收单个商标在多个分类中的申请,但必须为每个分类支付正式申请费用。外国商标申请人必须由一位在柬埔寨王国居住并执业的柬埔寨商标代理人代理。[6]国内申请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可以自行申请注册,或者雇用代理人代为办理注册手续。如果雇用了一位代理人,则必须由公证人公证或由律师认证一份授权委托书(POA)。经过公证或经过认证的委托书(POA)可以在申请日或申请日后的两个月内提交。[7]

虽然柬埔寨并未签署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也未签署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但柬埔寨依然遵守这两大分类系统。除非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清楚,否则不接受类别标题。如果商标由图形元素组成或包含图形元素,则必须使用维也纳分类进行描述。同样,当商标由非英语单词组成或包含非英文单词时,音译和意义也是必须的。

对于根据巴黎公约要求给予优先权日期的商标申请,必须在较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必须包含优先申请的办公室名称,优先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号和国家名称。优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必须在商标注册处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8]

提交申请的最低要求如下:[9]

  • 申请人的全名;
  •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
  • 每个分类15份标志图样;
  • 国际分类,以及商品和/或服务规范;
  • 每个分类105美元的正式费用。

提交以上信息后,商标注册处将发布“确认提交指示”,并会将商标信息发布在D/IPR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在线数据库中。此后其他必需的信息和文件也必须相应提交。目前在柬埔寨商标注册过程通常需要大约九个月到一年的时间,但根据商标的性质,申请人和商标注册处,可能会遇到更长的等待时间。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请和注册之间的延迟会导致他们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他们可以请求加急审查。这一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并附有一份声明,说明请求的理由。

当认定商标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时,D/IPR会发布商标注册接受通知,并且在注册费用支付之后,授予商标注册证书。

柬埔寨于2015年6月5日成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的成员。该系统可协助申请人在全球多个国家提交申请。品牌所有者不必在每个国家/地区分别提交商标申请,只需向其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申请,然后选择要注册的其他国家/地区。这极大地简化了流程并降低了成本,因为马德里体系成员包括110多个国家。继柬埔寨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之后,柬埔寨政府于2016年11月1日颁布了《关于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的新指引法令(宣告)》。该声明规定了,当柬埔寨是原属局或是由缔约方选定的指定局时,具体需要的流程和文件。

商标注册及申请信息的完整数据库作为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的一部分进行维护,可直接通过WIPO网站[10]或通过D/IPR 网站获取[11]。此外,东盟TMview系统[12],东盟成员国常用的在线商标信息平台,会复制数据库,但仅每周更新一次。

任何利害相关方都可以要求均可通过提交适当的申请表指明要搜索的商标和分类,来要求进行一次官方可注册性或相似性搜索,并向D/IPR支付官方费用。查询所得的可注册性搜索报告将指示商标是否可以注册,而相似性搜索将仅显示先前的类似商标和完全相同的商标。

以下情况的商标无法合法注册:[13]

  • 无法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良好风俗;
  • 可能误导公众或贸易界,特别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其性质或特征;
  • 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使用的徽章、旗帜和其他标志相同,对其模仿或者包含;或者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使用的商标名称、缩写或名称首字母缩写或正式标志或印记相同,对其模仿或者包含,除非获得该国家或组织的授权同意;
  • 与柬埔寨王国所熟知的另一企业的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者构成其翻译;
  • 与柬埔寨王国所熟知的或在柬埔寨王国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者构成其翻译,其中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同或相似,只要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之使用会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通过这种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或
  • 与属于不同所有者且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或与处于早期申请或优先权日期的商标相同,且与这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太过类似这些商标以至于很可能造成欺骗或造成混淆。

如果申请有上述任一违规点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D/IPR将发布一则临时驳回商标注册通知。。申请人或指定代理人必须在60天内回复D/IPR。若收到延时请求,将额外给予45天。如果D/IPR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复,该商标申请将失效,申请费将不予退还。

若要维护或续展注册,必须在商标注册日期满五周年后的一年内向D/IPR提交使用或不使用宣誓书背书请求,若注册商标已经续展,则在续展注册日期满五周年后的一年内提交。[14]如果所有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未能遵守本规定,商标注册处将从注册中撤销其商标。[15]

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商标注册处很少主动从注册中撤销商标,但如果第三方提交请求,则可能构成注销的理由。使用/不使用宣誓书背书请求的最低要求是商标注册证书的原件/副本各一份,以及一份使用/不使用宣誓书的签名原件。仅接受D/IPR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的原件/副本。使用/不使用宣誓书的备案过程大约需要四到五个月才能完成。

商标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自商标申请之日起十年,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可无限次数续展。[16]续展商标申请可在注册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提交给D/IPR。[17]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注册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未能提交商标续展申请,仍可在随后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如果注册商标所有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未在注册第六年内提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书请求,则不予批准商标续展。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续展申请之前或与其一起提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书的请求。

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证书的任何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D/IPR提出。一旦请求和其他证明文件准备就绪,商标注册处将立即修改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证书中的记录,然后颁发一份变更备案证书。所有变更将发布在D/IPR和WIPO的在线数据库中。在正确记录之前,变更对第三方不具有效力。

有关注册商标的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协议可以在D/IPR进行注册和备案记录。未决申请的许可证不一定会被备案记录。许可合同中必须规定许可方对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有效控制方法。如果许可合同不规定质量控制,或质量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则许可合同将无效。[18]禁止集体商标许可协议。

许可和特许经营合同须在D/IPR备案记录并注册。许可合同的内容将保密,但双方的名称和商标细节将公布。任何未备案记录和未注册的许可合同对第三方都没有效力。[19]英文许可证合同必须翻译成高棉文,并由商务部授权的柬埔寨商标代理人或专业翻译人员进行认证。[20]

已备案的被许可方可以强制执行商标注册,前提是他们已经先要求了商标所有者采取行动,而他们拒绝或未能这样采取行动。[21]

专有权备案申请遵循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类似程序。受益人必须是与商标注册所有者签订合同或专有权协议的法人。合同或专有权协议必须由公证人公证或由律师认证。受益人必须向D/IPR提交其专有权的备案请求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果文件准备妥当,D/IPR将在60天内向受益人发出确认函。无论合同中的条款或专有权协议如何,该确认函有效期均为两年,并在备案日期后三个月生效。受益人必须连续三天在知名报纸上发布此确认函。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商标注册处将在官方公报 公布注册情况并更新D/IPR和WIPO在线数据库中的商标状态。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发布之日起90天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一份异议通知,附上支持性证据并支付官方费用。[22]如果出现一位由柬埔寨商标代理人代理的对手,则需要一份经过公证的POA。

根据《商标法》,提出异议的理由是[23]:

  • 注册不符合商标定义中的“能够区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可见标志。”[24]
  • 无法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25]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良好风俗;[26]
  • 可能误导公众或贸易界,特别是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其性质或特征;[27]
  • 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使用的徽章、旗帜和其他标志相同,对其模仿或者包含;或者与任何国家、政府间组织或组织所使用的商标名称、缩写或名称首字母缩写或正式标志或印记相同,对其模仿或者包含,除非获得该国家或组织的授权同意;[28]
  • 与柬埔寨王国所熟知的另一企业的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者构成其翻译;[29]
  • 与柬埔寨王国所熟知并在柬埔寨王国已注册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者构成其翻译,其中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同或相似,只要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将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通过这种使用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或[30]
  • 与属于不同所有者且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或与处于早期申请或优先权日期的商标相同,且与这些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完全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太过类似这些商标以至于很可能造成欺骗或造成混淆。[31]
  • 申请不符合商标注册处的程序要求,包括官方费用的支付。[32]

根据当前实践,商标注册处允许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45天内提交答辩声明。如果申请人未在45天内提交答辩声明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放弃注册。[33]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可以举行听证会。[34] 如果某注册商标未满足《商标法》第2,4,10,13,14和15条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则D/IPR可以使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注销。

若无效,则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向D/IPR提交申请,出于该注册商标无法区分或违反《商标法》第2(a) 条和“商标法”第4(a-g)条规定的公共利益之理由,请求作废该注册商标。[35]这与提出异议的理由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提出异议可以基于第5条之下的程序性缺陷。注册处将向其代表发出通知告知无效理由。未能在收到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声明,将导致注册商标失效,并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对于注册处的决定,可在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或管辖法院上诉。[36]

如果截至撤销请求提交前一个月,或者在商标注册后一个月,商标注册所有人或被许可方连续5年未使用该商标,则允许任何利害关系人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37]但是,如果商标注册所有者或被许可方证明特殊情况阻止了其对商标的使用,并且所有者或被许可方无意不使用或放弃这些商品或服务,则注册商标不能从商标注册处撤销。[38]此外,如果商标注册所有者或其代表未能提交使用或不使用宣誓书背书请求,则仍可撤销注册商标。[39]

D/IPR有权在下列条件下注销注册商标:[40]

  •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
  • 注册所有者主动要求注销;
  • 注册所有者在90天期限内,未能遵守第8条规定的条件或限制;
  • 注册所有者停止拥有在柬埔寨王国的服务地址;
  • 有证据表明,注册所有者不是合法所有者;
  • 已确信注册商标与某第三方持有的一个著名商标相似或相同。

尽管《商标法》允许D/IPR根据上述条件自行注销一个注册商标,但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使用这些条件作为提交注销请求的理由。在注销请求书或D/IPR的注销通知书中,必须包含上方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条件。

《商标法》还包含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对于工业,商业或服务相关事宜上违反诚实惯例的非法竞争行为,法律作出了广泛的禁止规定。[41] 下列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2]

  • 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或服务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
  • 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或服务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
  • 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尽管《商标法》中只有三则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但这些规定可以作为企业意识到其竞争对手所从事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或不诚实行为时寻求补救及赔偿的理由。这可能包括,例如,误导性广告,诋毁竞争对手,诱使或挖走关键员工,仿冒和盗用商业秘密。

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对涉嫌为假冒商品的商品暂停清关。[43]当初有证据证明商品为假冒商品,海关也可以主动中止清关。[44]假冒商品被定义为任何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某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包括相关包装)。[45]

法院和海关与货物税务总署均有权接受并决定海关中止放行的申请。[46]该申请必须包括:[47]

  • 商标注册摘录;
  • 理由声明,特别是证明商品是假冒商品的初步证据;
  • 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完整说明;
  • 如有要求或适用,提供一份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
  • 申请人和代表的姓名与地址;
  • 商标所有者出具的提交申请的授权(如适用);
  • 支付官方费用;

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足以涵盖嫌疑商品价值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48]如果权威机构确定中止放行是不合法的,申请人可能需要向进口商支付赔偿金。[49]

根据法律,法院或海关当局将在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50]如通知所述,如果申请成功,则商品将在初始期间被中止放行。[51]进口商将立即获得中止放行通知,包括原因。[52]申请人有十个工作日向管辖法院提出侵权申诉,否则商品将被释放。[53]一旦提出申诉,在中止放行被海关当局更改、撤销或确认之前,被告可以要求海关当局进行一次听证会。[54]

经法院裁决后,海关当局有权命令销毁假冒商品。[55]明确禁止再次出口商品。[56]

注册商标所有者享有专有权,可阻止他人对使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推广销售。这些专有权在《商标法》第11条中获得了保障。

当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类似的标志,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定义了三种被视为侵权的行为:

  • 注册商标侵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或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类似的标志。[57]
  • 已注册著名商标侵权:未经驰名商标所有者同意,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标志。这种使用必须涉及与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商品和服务,或者其中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相同或相似,但是与该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将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关联并且会导致商标所有者的权益很可能会因为这种使用而受损。[58]
  • 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未经所有者同意,使用与未经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标志,前提是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59]

平行进口,也称为灰色市场商品,指的是某个国家内正常出售的正品在没有商标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柬埔寨遵守商标权的国内用尽原则,即商标所有者可以禁止平行进口。《商标法》第11(c) 条反映了这一点,该条规定:“商标注册所赋予的权利不得延伸到由注册所有者或在注册所有者同意情况下已在柬埔寨王国上市物品的行为”(增加了强调)。由于柬埔寨没有国外销售,所以未经授权销售灰色商品将被视为对商标所有者的侵权行为。

商标所有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D/IPR寻求补救。一旦收到所有者的请求,法院将发布强制令以防止侵权,即发侵权或其他非法行为,裁定损害赔偿和/或授予一般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赔偿。[60]

在实践中,通过法院程序获得侵权行为补偿往往费用昂贵,耗时且复杂。相反,D/IPR可以作为调解人来解决任何侵权纠纷。任何商标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当事方都可以向D/IPR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启动调解程序。如果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或者由D/IPR自行决定,通常会安排一场听证会。如果达成和解,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未达成和解,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一家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在未经注册持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或商号将被视为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或商号侵权行为,可处以100万至2000万里尔罚款(约250至5000美元)和一年至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61]对于屡犯者,假冒商品的罚款和刑期将加倍。[62]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处以500万至1000万里尔罚款(约1250至2500美元)和一个月至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63]屡犯者的罚款和监禁将加倍。对于公司董事,经理和法人代表,除非能够证明他们既不知道也未同意实施犯罪行为,否则均会受到刑事起诉。[64]最后,法院有权命令销毁任何被判定为侵权的商品,无论被告是否被定罪。[65]

  • [1]《商标法》,第2条
  • [2] 同上
  • [3] 同上
  • [4]《商标法》,第20条
  • [5]《商标法》,第21(a)条
  • [6]《商标法》,第58条
  • [7]《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7条
  • [8]《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13条
  • [9]《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16条及0016号公告
  • [10] http://www.wipo.int/branddb/kh/en/
  • [11] http://www.cambodiaip.gov.kh/SearchMark.aspx
  • [12] http://www.asean-tmview.org
  • [13]《商标法》,第4条
  • [14]《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21条
  • [15] 同上
  • [16]《商标法》,第12条
  • [17]《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22条
  • [18]《商标法》,第19条
  • [19]《商标法》,第52条
  • [20]公告编号0738
  • [21]《商标法》,第27条
  • [22]《商标法》,第10(c)条
  • [23] 同上
  • [24]《商标法》,第2(a)条
  • [25]《商标法》,第4(a)条
  • [26]《商标法》,第4(b)条
  • [27]《商标法》,第4(c)条
  • [28]《商标法》,第4(d)条
  • [29]《商标法》,第4(e)条
  • [30]《商标法》,第4(f)条
  • [31]《商标法》,第4(g)条
  • [32]《商标法》,第5条
  • [33]《商标法》,第10(d)条
  • [34]《商标法》,第10(e)条
  • [35]《商标法》,第13条
  • [36]《商标法实施二级法令》,第24(7)条
  • [37]《商标法》,第15条
  • [38] 同上
  • [39]《商标法二级法令》,第21(4)条
  • [40]《商标法》,第14条
  • [41]《商标法》,第22条
  • [42]《商标法》,第23条
  • [43]《商标法》,第35条
  • [44]《商标法》,第43条
  • [45]《商标法》,第61条
  • [46]《商标法》,第35条
  • [47]《商标法》,第36条
  • [48]《商标法》,第38条
  • [49]《商标法》,第41条
  • [50]《商标法》,第37条
  • [51]《商标法》,第39条
  • [52] 同上
  • [53]《商标法》,第40条
  • [54] 同上
  • [55]《商标法》,第46条
  • [56] 同上
  • [57]《商标法》,第24条
  • [58]《商标法》,第25条
  • [59]《商标法》,第26条
  • [60]《商标法》,第27条
  • [61]《商标法》,第64条
  • [62]《商标法》,第67条
  • [63]《商标法》,第65条
  • [64]《商标法》,第68条
  • [65]《商标法》,第69条